剛剛在澳洲加密貨幣新聞圈看到一些有趣的觀點,然而其實很有道理。ASIC 的 Rhys Bollen 基本上表示,加密貨幣不應該被當作某種外星資產類別來對待,彷彿需要一本專屬的規則手冊。相反地,監管機構應該看看加密貨幣在經濟上究竟做了什麼,而不是只關注它背後的區塊鏈技術。



我注意到的重點是:代幣化證券要遵循證券法,穩定幣則落在支付監管的範疇中,而其他加密相關事務則適用消費者保護規則。只要想一想,這其實很直截了當。這位人士是在主張:澳洲在做法上,和美國的 CLARITY Act,或是歐洲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走的是不同路線。

核心論點很紮實——資本配置、支付、風險管理。這些金融功能早就存在很久了。區塊鏈只是把我們一直以來做的事情,用一種新的方式來完成。數位資產並沒有在重新定義金融;它們只是用不同的技術,去執行相同的底層經濟活動。

澳洲在加密監管上的做法之所以有意思,是因為他們並沒有打造某種龐大的、全新的、專屬加密框架。相反地,他們是透過有針對性的修訂,去修改 Corporations Act。《Digital Asset Framework bill》把數位資產平台整合進既有的監管架構之中,而不是把它們當成完全獨立於既有體系之外的東西。

ASIC 的 guidance (Information Sheet 225) 基本上也證實了這一點——從監管目的來看,數位資產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資產類別。只要它們的運作方式符合證券、衍生品、管理型投資計畫或支付設施等情況,就會落入既有規則。這則「crypto news australia」的發展意味著,監管機構可以提供更清楚的指引,同時也能降低監管套利的機會。

有一點 Bollen 特別強調,我覺得也特別聰明:要聚焦在到底是誰在實際控制這些事務。大多數消費者受到的傷害,來自於加密平台在做什麼——托管、交易、借貸、收益服務——而不是來自代幣本身。因此要監管中介方,而不是監管技術本身。即使是去中心化的產品,也要看實際的控制情況以及真正的經濟利益,而不只是看「去中心化」這個標籤。

重點是:澳洲在加密監管上的務實立場——把它視為已經演進的金融活動,而非某種技術上的異類——其實可能比試圖用專屬的加密法規來重新發明輪子,提供更好的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清晰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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